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71號
原 告 蕭存厚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春美 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
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
仟叁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貳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