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71號
原   告 蕭存厚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春美 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
  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
  仟叁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貳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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