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61號
原   告  黃坤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秋榮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完足之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柒
仟貳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原告僅繳
納新臺幣壹仟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 伍日 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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