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486號
上 訴 人 王鋐道 即 王玉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甲庚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