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1193號
原   告  陳棟樑
       吳秀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 律師
被   告  陳文良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鄭佑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陳棟樑為訴之追加(追加
原告吳秀月),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陳棟樑追加(吳秀月為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陳棟樑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
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據原告陳棟樑起訴狀所載,係提起清償借款之訴,聲明
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棟樑新台幣10萬元,嗣於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後,未經被告同意,為訴之追加,求為判決被告
應給付原告陳棟樑、吳秀月270萬元,原告所為當事人之追
加,有礙訴訟之終結,且為被告所不同意,核與民事訴訟法
第255條第1項各款規定均不相符,其所為訴之追加難認合
法,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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