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6號
原   告  宋永海
       宋嘉麒
被   告 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惟依系爭本票約定遵守
事項第五條「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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