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湖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偉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11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偉士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無
前科,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家境勉強維持
)、智識程度(國中畢業),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湘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