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小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小字第1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謝明君
       游智泉
被   告  柯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玖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9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8
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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