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6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6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6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君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003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意圖散布而持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盜版重製光碟「必勝!奉順英」DVD壹套(共捌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與綽號「Heidi」之成年香港友人均明知韓劇「必勝!奉順英」DVD,係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並授權七厘米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七厘米公司)在臺灣區域發行、重製,非經上開公司授權,不得意圖散布而持有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竟基於共同意圖散布而持有重製物之犯意聯絡,由綽號「Heidi」之女子,在香港某不詳地點,意圖散布而持有上開盜版光碟,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二日晚間七時六分許,在香港地區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其所申請之「nsw33033@yahoo.com.tw」之帳號,以新台幣(下同)五百五十元之價格,張貼販售上開盜版光碟,並由甲○○提供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大安郵局七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在台北市○○路○○街○○○巷○○○號一樓住處上網,告知匯款帳號名稱及方式,欲伺機銷售予不特定人牟利,雙方並約定甲○○得抽取成交金額百分之二之利潤。嗣因七厘米公司職員發覺上情,為圖蒐證,乃於九十五年七月九日下午七時七分許,匯款五百元至甲○○上開帳戶內,向渠等購得該影片光碟後,報警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盜版影音光碟一套(共計八片)。
二、本件證據部分,尚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及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勘驗筆錄暨扣案光碟相片八幀、及鑑識報告書各一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意圖散布而持有重製光碟罪。被告與綽號「Heidi」之成年香港女子就前開犯行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為共同正犯。聲請意旨認被告所為應係犯同條第三項之散布重製光碟罪,且屬幫助犯云云,然矧之告訴代理人僅係為蒐證方上網購買前揭盜版光碟,並無買受之真意,且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亦未處罰未遂,故不構成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又被告係為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從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屬共同正犯,且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此部分犯罪事實及法條,本院自得逕行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未有任何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足見其素行良好、持有盜版光碟之數量、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及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害,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悟,本院認其經此起訴、審判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而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稱願意原諒被告,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至扣案之盜版光碟一套(八片),係供被告及共犯共同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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