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22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邑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伍萬壹仟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邑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邑嘉公司)於民國95年4月18日以被告乙○○及訴外人 劉鳳春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4月18日起至100年4月18日止,利息按借款當時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3.075計算(即年息百分之6.592),爾後並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本息及利息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如有未按期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邑嘉公司自95年3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違約時原告基準利率為百分之3.710,加計年利率百分之3.075,合計利率應以百分之6.785計算),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合約書、借款帳戶資料查詢單及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表各1份為證,經核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亦分據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規定。依此,被告邑嘉公司以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款項、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分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及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8,260元,此有卷附之裁判費審核單及收據各1紙可稽,被告因連帶之債敗訴,應連帶負擔上開訴訟費用,爰依前揭規定,併依職權確定之,附此敘明。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