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1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調偵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7年
1月17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7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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