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59號上訴人富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恒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翔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翔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2,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