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96號原告 曾鴻崧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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