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88號原告 卓綉蓮
1號原告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8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