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09號聲請人凱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邦基 訴訟代理人 王欣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7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江純慧┌──────────────────────────────────────────────────────┐│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楊正股份有限公司楊│第一銀行中壢分行│102年1月15日│714,000元│EA五三四一四一│││1│燕宣││││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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