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579號原告 許海祥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麗玲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叁萬肆仟壹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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