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95號原告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株楠 原告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與被告 林詠慶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8,000元,應繳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