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85號原告 賴江 此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昭 中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7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之房屋稅房屋價值核定資料到院,且應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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