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90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吳當勝 訴訟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神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萬6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