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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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36號聲請人裕大利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林建宏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查依聲請狀所附之財產狀況說明書顯示,聲請人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1,969,782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