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06號原告先鋒精密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紀新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東茂施養泉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為2,581,554元(即訴之聲明第一項之1,475,174元及第二項之1,106,380元,合計2,581,5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26,641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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