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84號原告 陳麗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 王玉進 之繼承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7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583元。
(二)提出共有人王玉進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