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再易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易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五七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叁佰柒拾伍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繳納,逾期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李行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官黃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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