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9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9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復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九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 律師被告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人 林益厚 署長)訴訟代理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因復職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帥嘉寶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官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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