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二號
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與相對人甲○○等、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九十四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五仟五佰十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將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林金吾法官張蘭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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