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易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八號
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潤祥 律師再審被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陳建成 律師複代理人 項秋雯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八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黃嘉烈法官王仁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官鄭兆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