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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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16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榮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榮華因疾病不能到庭,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賴榮華於民國99年8月19日發生車禍後,先送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高雄長庚醫院)治療,後轉送屏東基督教醫院、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
(下稱安泰醫院)、屏東縣枋寮醫院就醫,現於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下稱恆春旅遊醫院)回診治療中,目前身體狀況均需由他人照料,生活無法自理,說話不清,亦無法認人等情,業據被告之配偶 賴黃流 於本院100年6月29日準備期日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8頁背面),並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1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4頁);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恆春旅遊醫院函詢關於被告賴榮華之身體狀況乙節,經恆春旅遊醫院函覆本院表示:病人(即被告賴榮華)於100年
4月7日至100年6月9日共於該院就診4次,其至該院就診時呈現意識呆滯、少有言語、四肢癱瘓、無法到庭應訊等語,有該醫院100年6月24日恆醫總字第1000002250號函暨所檢附之被告之病歷紀錄各1份(見本院卷第10至20頁)在卷可佐;再經本院於100年7月12日,依職權至被告位於屏東縣○○鄉○○村○○路5之6號之住處,勘驗被告之身體狀況,顯示被告賴榮華目前確臥病在床,且經本院詢問被告本人,被告均無法以言語或行動表達其意思,被告賴榮華目前雖固定由其家屬帶至醫院回診,惟被告無法清楚辨識人、事、物等情,業據本院勘驗屬實,此有本院100年7月12日刑事勘驗筆錄1份及照片5張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至42頁),基上各節觀之,依被告賴榮華目前病況,其顯難親自到庭接受本院應訊,應可認定。從而,揆以前述規定,爰裁定於被告賴榮華能到庭前,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四、另本件被告 楊于怡 部份,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宗翰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