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27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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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2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六五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呂永福
法官黃賽月法官魏新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章大富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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