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二)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二)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六二七號
被告甲○○
乙○○丙○○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丙○○均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丙○○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經判處罪刑,其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林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明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