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33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蔡忠峻
林青穎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黃國書
訴訟代理人 曾月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
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提起反訴,係依消費借貸、消費性貸款借款契約及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惟本訴則以除去本院101年度司
執字第51895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
為目的,是以縱認反訴原告之反訴為有理由,亦與上開本訴
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揆諸首開規定,其提反訴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