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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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三二○號
原告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許志龍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依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十一條約定,本件所涉糾紛經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故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惠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B書記官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