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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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二號
原告丁○○
甲○○丙○○被告乙○○
戊○○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七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蕭錫証法官彭幸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玲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