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卓派山被告卓宏恩右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卓派山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卓派山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卓宏恩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玲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