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翁秀玉被告李富雄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翁秀玉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被告李富雄前因涉犯詐欺案件,具保人翁秀玉經依法院指定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其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范仁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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