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三
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奇美醫院藥毒物檢驗
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件在卷可稽。被告服用酒類,酒後經
檢測其血液中酒精濃度每公升高達二七六毫克(經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測試達
每公升一.三八毫克),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事實明確,犯行
足可認定。
三、本院審酌被告酒後駕車,經檢測其血液中酒精濃度每公升高達二七六毫克(經換
算吐氣所含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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