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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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捌萬零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五日參加原告所召集之民間互助會,會員
連同會首共四十一人,會期至九十年六月五日止,每會新台幣(下同)三萬元,
被告加入二會,約定每月五日開標,並應於開標日後當日給付會款,嗣被告先後
於第一會及第四會分別以標息九千八百元及五千六百元得標後,即未按月繳交死
會會款,迄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止,被告尚有前應給付之死會會款柒拾捌萬零
玖佰元未為給付,屢催未果,是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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