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六七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崔德錦
一、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叁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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