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小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四六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美東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
  複代理人   鄭光欣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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