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四六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美東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
複代理人 鄭光欣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