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三七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元,及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面額為新
台幣四萬一千元之支票一紙。惟該紙支票嗣經原告分別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後,竟遭退票。爰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票款及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