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余永川
       周紹儀
複代理人   呂柏緯
       林玥君
被   告  吳綺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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