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雲得 等間確認訴外人之遺產數額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債務人即訴外人 張逸緯 積欠聲請人債
務迄未清償,而債務人張逸緯於過世前兩年內,將名下之不
動產贈與移轉予母親 張彭森妹 ,依法該財產視為其所得之遺
產,故為確認該財產是否為被繼承人張逸緯之遺產,為此聲
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係請求確認被繼承人之遺產數額
,而聲請人此揭聲明,核其性質係屬確認之訴,非當事人藉
由調解程序互相讓步所得處理,故聲請人此揭聲明,依法律
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是以,揆諸首揭規定,本件
聲請人之聲請,爰以裁定駁回之。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