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735號
原 告 王國權
被 告 李清傳
被 告 朱玉秀
被 告 林獻強
被 告 林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向本院對被告4人提起訴
訟。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日裁定
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