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315號
原   告  鄭景順
       連靜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 律師
       李琳華 律師
被   告  康琪麗
       葛通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 律師
被   告  張粉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
複代理人   洪嘉傑 律師
被   告  仲芳玲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治峯
訴訟代理人  許文娟
       侯建志
       吳家輝
被   告  楊億祿
被   告  蔡徐森蓮
上列當事人間定不動產界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0日下午2時4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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