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315號
原 告 鄭景順
連靜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 律師
李琳華 律師
被 告 康琪麗
葛通 和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 律師
被 告 張粉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
複代理人 洪嘉傑 律師
被 告 仲芳玲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治峯
訴訟代理人 許文娟
侯建志
吳家輝
被 告 楊億祿
被 告 蔡徐森蓮
上列當事人間定不動產界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0日下午2時4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