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4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佳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鄧禮弘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
訴人新臺幣(下同)19萬5173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
額為19萬51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