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4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4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佳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鄧禮弘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
訴人新臺幣(下同)19萬5173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
額為19萬51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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