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447號
原 告 國泰民生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以融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文祥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63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200元外,尚
應補繳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全部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