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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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責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八О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責付或限制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准予交保期間,母親因病住院中,家中兄長長期失業,無法為被告提出保證金,被告另案傷害罪經與被害人和解協議賠償以三個月為期,今期限將近,無法提出保證金,亦未能履行雙方協議之金額,致使被告深感內疚,為此狀請變更或更改具保為責付或限制住居云云。
三、茲查被告係經原審諭知以新台幣四萬元具保停止羈押,而被告始終無法提出該項保證金,因而繼續羈押。迄被告上訴移送本院後,經本院依法羈押有如前述,而本院並未諭知具保停止羈押,所請變更或更改具保為責付或限制住居云云,尚屬無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又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予繼續羈押,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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