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59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伍拾叁萬柒仟柒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原告已繳1000元應予扣除,應補繳845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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