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4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玖拾伍年壹月陸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六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95年1月6日94年度訴字第166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有應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之情形,是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陳雪玉法官王美玲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子涵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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