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65號原告甲○○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零伍萬貳仟捌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