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75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締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被告締緯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締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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