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55號原告東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至勝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肆萬貳仟伍佰陸拾捌元伍角肆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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